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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

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

粤府〔1986〕168号
1986-12-31

廣東省房産稅施行細則

1986年12月31日粵府〔1986〕168號公佈 根據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修訂

第一條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》的規定,制定本細則。

第二條 房産稅在下列地區徵收:

一、城市為市行政區(不含建制鎮)的區域範圍;

二、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;

三、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;

四、工礦區為商業比較發達,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域範圍。

第三條 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。産權屬於全民所有的,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。産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繳納。産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,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。

前款列舉的産權所有人、經營管理單位、承典人、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統稱為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。

第四條 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30%後的余值計算繳納。

房産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,在帳簿記載的房産原值。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,房産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産,由房産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産核定。

房産出租的,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。

第五條 房産稅的稅率,依照房産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.2%;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。

第六條 下列房産免徵房産稅:

一、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房産;

二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;

三、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産;

四、社會舉辦的學校、圖書館(室)、文化館(室)、體育館、醫院、幼兒園、託兒所、敬老院等公共、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産;

五、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産;

六、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、不準使用的房産;

七、經財政部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産。

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、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,由於經濟不發達,房屋簡陋,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徵的,可由縣稅務局上報,經省稅務局批准,可暫緩徵收房産稅。

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,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,可向房産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,經縣(市)稅務局批准,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。

第九條 房産稅按年徵收,分期繳納。具體的繳納期限,由市、縣稅務局規定。

第十條 納稅人變更地址,新建或購買房産,産權轉移,房屋添建,改建增減原值,免稅房産出租或營業,應于房産稅納稅期限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。

第十一條 房産稅的徵收管理,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的規定辦理。

第十二條 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。

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。

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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